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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机管〔2007〕146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和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场)车辆进出、停放和证件使用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内的安全、有序、交通畅通,我们制定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库(场)机动车进出、停放及证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和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库(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进出、停放和证件使用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内的安全、有序、交通畅通,根据市公安局、市警卫局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通行、停放证件分类

  凡进入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和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库(场)停放的机动车必须持有由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制发的机动车通行 、 停放证件。

  机动车通行、停放证件分为人民大厦停车证、人民大厦通行证、市政大厦停车证 、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停车证 、会议临时通行证等五类。其中登记有两个以上车牌的证件为机动性通行证。

  二、机动车通行、停放证件使用范围

  (一)持有人民大厦停车证的机动车,可在人民大厦西、北地下车库或指定的停车位停放,其中,持有专用标志的,可进入人民大厦主楼地下车库停放,也可进入市政大厦大院及在地面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但不得在市政大厦地下车库停放(遇有特殊情况或有重大任务除外)。

  (二)持有人民大厦通行证的机动车,可在人民大厦大院除主楼地下车库外的区域通行及在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放,也可进入市政大厦大院及在地面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放,但不得在市政大厦地下车库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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