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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喀什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喀什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土地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预防、及时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提高土地执法水平,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健全各项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措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结合本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对全地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查处工作,量化管理指标,明确具体责任,实行目标考核。
  落实耕地保护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查处工作负总责。县(市)、乡(镇)两级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制定具体的保护方案和措施,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在规划期内“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区行署根据全区项目情况统筹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补后占,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进一步完善违法用地行为预防机制,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切实履行制止和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要强化对各乡(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报告工作的考核,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组织力量予以制止,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地区监察、公安、发改、规划、建设、农业、工商、金融、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监管,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靠司法强制力,进一步加大行政命令行为强制执行的力度,将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加大对涉嫌土地犯罪行为的制止和打击力度,依法追究涉嫌国土资源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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