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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棉花收购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8、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是否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
  9、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是否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10、棉花加工生产车间是否对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设置安全架、安全罩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11、棉花加工厂区、车间的管线与电缆沟槽是否采取遮挡、封闭措施,防止落棉、尘杂进入。
  12、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必须使用阻燃蓬布苫盖,必须坚持“棉花堆放到哪里,阻燃蓬布就苫盖到哪里”的原则。
  13、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电气线路的消防用电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用电线路是否采用地下电缆,内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者阻燃管;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是否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是否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并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棉花加工车间是否采用防爆型或者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用于堆场户外照明的灯具,是否采用防护型灯具。
  14、电线和电器设备是否由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电工安装、检查、维修和保养。电工是否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每年应当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
  15、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装置避雷设施,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使用。
  16、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三化”建设必须达标,否则不得进行棉花的收购、加工。
  17、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5级以上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是否加强防火、消防警戒,必要时应当停止收购、加工活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对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及相邻的厂矿企业、居民区发布实施禁火令,对于在大风天天气仍然违规进行收购、加工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要坚决予以改正。对于往年遗留的消防安全隐患,今年必须落实整改,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查封的查封,该停业的坚决予以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重从严实施处罚,每个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检查,并出具合格的检查意见,方可进行收购、加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消防宣传,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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