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喀什地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喀什地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喀什地区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深入落实《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8号)和《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自今年9月1日起,我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国营农牧场医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配备和使用其它药品。同时实行自治区级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各县市在实施基本药物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8号)、《关于喀什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96号)精神及各项规定,规范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规范基本药物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各县市要做好基线调查,清理库存药品,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区顺利实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