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邮政局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邮政局《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相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邮政企业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普遍服务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服务,具有公益性和广泛性。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与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进新疆社会经济协调发展,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重要内容,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
《条例》,切实将
《条例》给予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要求,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相互促进。要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编制,做好邮政发展规划与各专项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邮政规划的综合配套与落地实施。
二、依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要求,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的同时,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所需设施用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详细性规划时要同步规划邮政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综合考虑邮政设施用地,促进邮政设施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