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实行市场准入的范围、种类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包装和加贴标识。
包装物或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二十八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实行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或专用标志进入市场销售;对经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凭有效检测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实行检验检测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实行进货检查验收,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书或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二)每天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