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鹤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 长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鹤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达到法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执法监督、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卫生、环保、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市场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