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 向市科技局提供有关项目的咨询意见;
(二) 参与项目的评估(评审);
(三) 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
(四) 参与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评判能力。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宜选聘为咨询专家: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四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因素的干扰,应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扩散有关咨询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咨询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由市科技局印发的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