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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已发生的经费开支、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成清算小组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结题情况通报制度。
  (1)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题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进度表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还将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对涉及单位不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自治区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第二次验收仍没有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市级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3)被终止和撤消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市级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市科技局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在项目结题后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由市科技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市科技局要求填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核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七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南宁市科技咨询专家信息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咨询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评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等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决策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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