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确定项目验收地点和时间;
(2)项目验收小组审查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及预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
(3)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审定后核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书》;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5、项目验收结论包括:
(1) 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约定的任务、指标;
(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 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 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 成果的总体水平和效益;
(6)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可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超过合同约定完成时间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鉴定:
1、项目的鉴定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负责。
2、项目完成单位填报《南宁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3、项目鉴定按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广西《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和撤消:
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终止、撤消的依据。
2、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科技局予以终止或撤消:
(1)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2)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3)匹配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4)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