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检查通报制度。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检查的情况,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通报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
2、市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技术总结;
5、项目经费终结决算表(包括自筹经费);
6、各阶段的项目实施进度表;
7、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
8、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检验或测试报告、产品质量标准、用户意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或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特殊行业有关证明或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结题书面申请,并按市科技局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应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项目结题形式。项目结题包括验收、鉴定、终止和撤消四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
1、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负责。
2、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专家人数一般为5-9人(单数)。
3、验收内容包括:
(1) 研究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 实施技术路线、关键技术攻关的方案和效果;
(3) 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和应用前景评价;
(4) 预期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
(5) 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6) 项目实施的组织及管理经验、科技人才和队伍的成长;
(7) 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8)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验收程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