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南宁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附件材料:
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②申报产业化项目应附成果鉴定证书或中试报告等有关材料;
③申报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由具备查新检索资格的机构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
④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协议) 等;
⑤涉及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材料;
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评审):
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实地考察调研、评估(评审)的意见,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经市科技局业务会议审核,形成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
市科技局对立项项目统一编号,编制项目文件。涉及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书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签订,不按期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以内,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检查计划,按季度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上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每年12月上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