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结题和项目后续绩效考核。
第七条 受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1、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进度完成任务;
2、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3、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4、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提交《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5、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
6、当项目完成时,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结题所需材料,并参与结题工作。
7、按市科技局要求对项目进行后续绩效考核。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5、具有良好信誉。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2、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或其他调查表,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3、按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科技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
4、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5、项目结束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6、接受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对项目的后续绩效考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估(评审)、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1、按项目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或由项目申报单位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