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市属各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我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或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3、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4、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5、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提出项目经费拨付计划;
6、负责管理项目经费;
7、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8、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