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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居住地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居住地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1〕2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办:

  为了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的规定,现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凡在杨浦区五角场镇,宝山区大场镇、庙行镇,嘉定区马陆镇、安亭镇等五镇已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原在户籍地符合现行补贴政策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二)经审核符合现行补贴政策的老年人;

  (三)自费老年人。

  二、操作流程

  (一)原在户籍地符合现行补贴政策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到户籍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转出申请,经核准后,持有效《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券》及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转入手续,由居住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约定服务内容等事项,提供相应服务(约定服务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

  (二)初次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街道(镇、乡)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经济状况审核证明》或本人月养老金收入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居住地街道(镇、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通过经济审核的申请人进行身体状况评估,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居住地发放《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约定服务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三)申请自费服务的老年人,可直接向居住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助老服务社)提出申请,根据双方需求与服务提供能力等具体情况,约定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

  三、资金结算

  (一)在试点地区财政统一结算平台未明确之前,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上述第一、二类服务对象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暂由试点镇按现行政策规定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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