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兰运集团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旅客保障金和站台票标准的请示》(兰州交运集团发〔2011〕18号)收悉。鉴于你公司在改造、提升车站服务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服务管理服务成本增加,为弥补你公司汽车客运站亏损的问题,提升我省汽车客运站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公司所属一级汽车客运站的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由每人次计收0.30元调整为每人次计收0.80元。
2.闭路电视(含大屏幕显示节目)由每人次计收0.10元调整为每人次计收0.15元;
3.计算机售票由每人次计收0.10元调整为每人次计收0.40元;
4. 旅客站台票价由每人次0.50元调整为每人次1元。
二、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
1.多媒体监控每人次计收0.10元;
2. X光危险品检查每人次计收0.30元;
3. 车载GPS安全监控每人次计收0.30元。
三、上述调整和新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于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兰州汽车东站、兰州汽车西站和兰州汽车南站。兰州汽车东站、兰州汽车西站和兰州汽车南站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执行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备案。除站台票外,其他调整和新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客运站在售票时,作为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与票价一并向旅客计收,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省内其他一级汽车客运站,如需调整和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四、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2月,请你公司重新申请报批收费标准。其中兰州汽车西站在车站基础设施未改造完工以前,票价内不含闭路电视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按照有关规定,在实施新标准前,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法亮证收费。要督促所属各汽车客运站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旅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