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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大会秘书处应当立即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复议的决定应当及时答复提议案的代表。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书面要求撤回,导致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按照规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书面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发言,可以在大会审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发言的代表和顺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

  代表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时,有权对各项选举的人选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在选举日前,代表可以要求主席团安排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或者座谈。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在会议期间回答代表的询问。如果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闭会后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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