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 一级举报。认定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 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 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不同情况,根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至6%,3%至4%,1%至3%,或1%以内给予奖励。
(二) 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做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至5%,2%至3%,1%至2%,或1%以内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 案件没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除给予精神奖励外,酌情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 对业内人士举报行业“潜规则”的,应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案件承办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违法事实确定。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打假举报奖励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打假举报奖励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