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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检举制售
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11〕229号 2011年9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自治区负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除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运输、保管、仓储、经营性领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等违法行为向有关执法部门检举。
  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厂名、厂址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产品的。
  (四)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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