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监察局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人社〔2011〕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和落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我市已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下称《通知》),率先将1995年1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医疗依赖费,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落实解决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老信访户的工伤待遇问题。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称部《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以下称省《通知》),以保障和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按照部、省两个《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厦劳社[2008]303号《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现就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范围
(一)按省《通知》要求,2004年1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和医疗依赖费,以及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及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
(二)2004年1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因伤残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费、医疗依赖费、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及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三)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在2006年7月1日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以及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符合本通知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