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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正确处理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空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正确处理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空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公消字〔2004〕1031号)


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有关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一大批火灾隐患已经整改,社会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在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工作的过程当中,对于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情况,是否列为火灾隐患以及如何掌握界定等缺乏统一性标准,导致在隐患整改中出现了尺度宽严不一致的问题。为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推动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要求,现将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严禁安装金属护栏的界定。
  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一) 袋型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未设置救生软梯、救生绳、救生袋、缓降器等上下连通的辅助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时,该部位的阳台、凹廊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区域及设有集体宿舍的建筑内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够或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经测量或计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该场所外窗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三)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章节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章节的有关规定时,该场所外窗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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