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进一步落实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规定,工程区内农民自用材、薪炭材以及灾后重建等政策性采伐,必须按规定实行凭证采伐、采伐公示和作业设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伐区划拨、监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将天然林保护政策宣传和落实到位。
2. 落实好森林管护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明确森林管护人员职责和权利,切实将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不断完善森林管护办法,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国有林管护要积极推行“封山设卡管护”、“分片专职管护”、“企地协作管护”等多种模式。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要及时足额落实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并签订好承包管护合同,采取“分级管护”、“联户共管”、“林农直管”、“家庭托管”等多种模式,落实好林权所有者的管护责任。
3. 严格森林采伐管理。认真执行凭证采伐、限额采伐制度,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监管,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各地要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
4. 强化林地保护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林地用途管制,科学编制、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征占用林地的检查和监管。
5. 加大林业“三防”力度。进一步加大林政执法和案件稽查力度,依法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抓好森林灾害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二)切实抓好森林资源培育
1. 继续推进公益林建设。根据各区县土地资源状况,按照宜造则造、宜封则封的原则,继续推行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运用补助政策充分调动社会造林积极性,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方式,努力实现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双增”目标。
2. 实施好森林抚育。依据《森林抚育规程》要求,对林分密度过大、林层结构不合理、枯损严重、生长受阻、防护效能低下的国有中幼林适时开展透光抚育、生长抚育和卫生抚育等森林经营活动,改善林层结构,增加森林蓄积,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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