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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07〕311号)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各派出所和民警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切实解决当前群众在办理户口证件时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推出以下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取消小城镇户口登记期满后市内迁移的审批制度。凡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要将户口迁移到其他地区的,只要在其他地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可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一地迁移,不需要再经公安分县局审批。
  二、放宽未成年人随父亲在京入户条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亲为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均可以申请随父报出生或投靠父亲进京入户,取消入户必须具有住房证明的审批条件,经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即可办理落户。
  三、放宽本市人员农转非条件。一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再受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的年龄限制;二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再受申请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年龄限制;三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申请即可农转非并迁移户口。
  四、简化办理边境证手续。凡符合前往边境地区条件需要办理边境证的居民,不必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表,均可直接到所属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并当场办理边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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