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职责
(一)强化农(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狠抓无公害农(水、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础建设,完善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强化对农产品、水产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突出抓好生鲜乳巡查、日志、检(监)测,以及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实施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运输各环节的全程监控,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可靠。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管。严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完善城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和备案注册监管机制。
(三)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流通许可、抽样批检、市场巡查、购销台帐、索证索票以及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和质量监管,大力推行食品经营者自检、市场相关方送检、工商部门抽检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强化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全力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加强糖酒类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四)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指导所有餐饮单位(包括带餐饮的娱乐场所、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常检制、赔偿制、整改挂牌制”,落实监管网格化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打击经营过期(劣质)食品、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餐具)、不落实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等行为,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县城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