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历年度已获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的产品。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由申报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申请表》(附后),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证书原件、项目鉴定(验收、评审)资料、承诺书(附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1份。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第五条 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汇总整理,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依据项目所属行业范围,设立若干个行业初评组进行初评。初评专家由申报新产品、新技术所属行业或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初评组组长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根据杭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分表(附后)或杭州市优秀新技术奖评分表(附后)进行审核、打分,并推荐一等奖预选项目。
第六条 由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复评委员会,负责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复评工作。对被推荐一等奖预选项目的申报单位进行复评答辩,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对二、三等奖采用复评委员会审核的方式决定。
第七条 评审结束后,市经信委将通过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如发现有重大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给受理单位,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裁决。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当年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获奖项目颁发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励证书及文件。
第十条 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奖的项目给予奖励,对获一等奖项目奖励25万元,获二等奖项目奖励15万元;获三等奖项目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的单位,应将获奖情况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撤消其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称号,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