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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四) 使用国有耕地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自然还草恢复植被的,免交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征收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70%用于生态建设,3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缴清当年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主体,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征收;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征收人员应当向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人出具由自治旗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监制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专用收费收据,并在一式三份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专用收据上填写全部项目,不得涂改、补签、代签,并当场将缴费收据交付使用人。
  第十一条 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于当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自治旗人民政府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合同一式三份,使用人、乡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原国有耕地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签订有偿使用租赁合同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人依本办法缴清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下,优先与原使用人签订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与欠费户签定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并将该耕地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和加收的滞纳金的,由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交还非法占用国有耕地的,由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和自治旗农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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