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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旗国有耕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使用、开发利用和保护国有耕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治旗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国有耕地。
  第四条 在自治旗范围内进行国有耕地登记,即全部国有耕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确定每一块耕地的现使用权人、面积、位置、形状、四至等,确定各单位、个人使用国有耕地的具体情况。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耕地基础数据,以《条例》中相关规定确认。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耕地档案管理工作,务必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六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国有农场、家庭农场、企业,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农村农民使用的人均二十五亩以外的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农民使用的耕地,有偿使用费按每年每亩二十元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自治旗对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征收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一) 对非农业人口的个人和单位使用的国有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二)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插花地除外)使用的国有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三)使用国有耕地的下岗职工及具有城镇户口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属生活困难人员,以耕地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每年每亩征收二十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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