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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经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审批,通过招标方式取得。
  第九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在其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取水量取水。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水资源预测核定下一年度用水量。
  第十条 自治旗对用水依法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对超计划、超额定用水的,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㈡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㈢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临时应急取水免于办理取水许可:
  ㈠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㈡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㈢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前款规定取水,应当依照《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及时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应急取水转为正常取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资源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自治旗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自治旗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用于自治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或者免收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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