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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水资源管理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中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规划。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自治旗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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