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并按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响应。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省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当地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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