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c.县、乡级人民政府;
d.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f. 相关科研院所和学校。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