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电〔2011〕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报废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水电站的报废管理。综合利用水库的电站报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站报废是指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病险严重,发电功能基本丧失且更新改造技术经济不可行的水电站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 水电站报废工作实行业主负责制。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管理的水电站报废工作。
第五条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水电站,应当予以报废:
(一)设施设备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运行达不到《农村水电站运行技术规程》(DB33/T809-2010)要求,更新改造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农村水电站运行技术规程》(DB33/T809-2010)要求的。
(三) 已经停产,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四) 遭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