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市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办公室人秘科,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人秘科应当在会议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市审计机关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一个月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并经负责人核阅,报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综合科将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并报市委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阅,市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委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一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委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