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提交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市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初审意见及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市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及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办公室人秘科,办公室人秘科应当在会议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初审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6)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7)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后,进行集中审议或分组审议。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人秘科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并经负责人核阅,报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综合科将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并报市委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阅。市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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