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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五)处理审议意见

  1、有关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准确、如实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经工委负责人核阅,报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综合科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阅。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委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委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送办公室人秘科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或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委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市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市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办公室人秘科,办公室人秘科应当在会议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后,进行集中审议或分组审议。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人秘科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并经负责人核阅,报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综合科将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并报市委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阅。市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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