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委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人秘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委负责,有关工委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委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委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办公室人秘科,有关工委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人秘科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集中审议或分组审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人秘科负责提前通知。
3、有关工委、办公室综合科指派专人为审议报告和综合审议意见做好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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