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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委负责。

  (2)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联工委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委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信访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综合科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十二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科综合平衡。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

  3、办公室综合科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委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秘书长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首次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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