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监督法,使实施监督法的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市人大常委会集体参谋班子和集体服务班子的作用,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
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
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常委会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