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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0修订)


  第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手 续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正职领导人要签署书面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及需要作说明的其它书面材料一式50份。上述报告、材料一般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拟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在任命前均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在本届任期内平职交流、换岗、轮岗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可免考。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听取审议意见,解答有关问题。如有需要,拟任人员可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简单回答有关询间,亦可书面向会议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提案人须书面说明撤销职务的理由,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议案,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如发现有事实依据并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确实来不及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或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的表决方式,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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