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市长、代理法院院长行使职权到市长、法院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长、法院院长为止。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检察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检察长批准任职为止。开发区法院代理法院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法院院长(检察长)能够行使职务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的法院院长(检察长)为止。
第十二条 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两次未获通过的,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其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除选举产生者外,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职务如无变动的可以不重新任命。
第十七条 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职务,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案,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