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请求。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为代理主任。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行使职权到主任(秘书长)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从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一人,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程序推选一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的,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法院院长(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