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3年12月2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接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的事项。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决定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
决定推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代理人选;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五条 决定市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六条 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