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经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主席团决定由会议秘书处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定。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