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案用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会议秘书处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六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决定,会议秘书处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