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结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㈠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㈡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