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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㈤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出旁听大会全体会议的申请。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说明和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的审查意见,应向主席团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会议秘书处印发代表。主席团对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会议秘书处应将主席团通过的决定印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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