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九左右。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㈠主持大会会议;
㈡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㈢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㈣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㈤提出应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㈥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㈦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㈧发布公告;
㈨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常务主席人数一般占主席团全体成员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㈠副秘书长的人选;
㈡会议日程;
㈢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㈣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㈤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
㈥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延长。
第十六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如下:
㈠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㈡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㈢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㈣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