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㈠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㈡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㈢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㈣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㈤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等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㈥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㈦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如下:
㈠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㈡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㈢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㈣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㈤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㈥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