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4年4月9日湛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以及其它形式进行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规章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