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市和各区市政设施的移交接管,以市事权划分的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办理,镇(街)及工业园区内(不包括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政设施由各区政府界定管理主体。
蓬江区、江海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接管;其中,杜阮、棠下、外海、礼乐、潮连和荷塘等镇(街)的道路照明设施由属地镇(街)负责,村改居的道路照明设施按相关规定整改达标后移交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新会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新会区政府统一负责管理;市区排涝泵房,根据泵房前排水系统的管理属性确定其建设管理主体。
江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接管,江门市滨江新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接管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政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绿化设施:城市主次干道绿化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接管;新会区城市道路绿化由新会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接管(有业权人负责管理的除外);其余绿化按我市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环卫设施:市区范围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由各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设施:城市道路交通标线、交通标示、栏杆及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配套管线:供电、供水、燃气、消防、通信和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按现行规定负责接管和日常维修养护,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交通运输、水务等其他部门建设的市政设施,建成后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按道路规划性质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落实管养经费后,方可办理设施移交工作。
第十条 经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部门现场检查、核对相关资料,符合接管条件的,共同签署《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移交书》(附件2),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对不符合接管条件的,建设单位须重新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移交。